主题:【文摘】雍正的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 -- 温相
- 共: 💬 2 🌺 3
清初沿袭明制,各地征收钱粮,加收“火耗”(碎银加火铸成银锭时的折耗,亦称耗羡)。实行中,官员任意加派,一两可加至数钱。因不在上交正额之内,官员从中任意侵贪,成为官场公行的陋习。康熙帝曾说,清官也取火耗。康熙末年,各地官员以火耗为名,肆意横征中饱,已无法限止。雍正帝清理钱粮时,山西巡抚诺眠与布政使高成龄在雍正二年奏请将该省各地加派的火耗,提解布政使司库,以二十万两补完该省亏空,除公用外,分发给地方官员,称为“养廉”。雍正帝指出,历来火耗皆州县征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不下数百万。原因是各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种种馈送,名目繁多,州县肆意贪污,上司曲为容隐,这是从来的积弊,应当消除。他采纳山西官员的建策,说“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世宗实录》卷二十二)州县养上司是公开的非法贿赂。上司拨州县便成为合法的“养廉”,即官俸的补贴。山西实行后,各省相继仿效,以火耗补完亏空的钱粮,并分拨州县养廉。一七二七年,又命各省督抚,就该省情形酌议具奏,着为定额。这一改革形成制度,称为“养廉”,又称“耗羡归公”,即由上级官府依定额发给官员。
清沿明制,官员俸禄低微。定额的“养廉”超过俸银数倍,各省下一。督抚为正二品或从一品,俸银不过一百五十五两至一百八十两(另有俸米一百数十斛)。养廉银最少的省份,如浙、闽、四川有一万三千两,多者如陕、甘、云、贵,有二万两。七品知县年俸银不过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养廉银可多至二千两,至少也有五、六百两。火耗养廉制度实行后,虽然民间负担的加耗仍然繁重,但对限制横征加派,改变官场上下公开贪污的积弊,还是有作用的。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2
【文摘】雍正的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
雍正德功不浅,不过一向不为人所重 犀光 字0 2003-08-17 22:46:11